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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处理流程

发布者:南君润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743人看过

一、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发生上述三种类型的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拨打122或者110进行报警。告知交警相关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车辆类型等。受害人可以联系保险公司人员。


二、现场处置和调查

交警达到现场之后会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会进行证据固定,并记录事故经过及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确定当事人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鉴定

1.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进行检验、鉴定。(逃逸的,可以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委托)。

2.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若发生人员死亡的,尸检报告确定后的10日内通知家属办理丧葬事宜。

4.公安机关收到检验报告,经审核后,会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5.公安机关和当事人一方若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6.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一次为限。

7.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8.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四、制作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3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应当按照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五、复核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6.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3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PS:

1.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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