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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当事人获得法院支持,获得本金和利息

发布者:孔鹏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认识多年,2021年6月份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3400元。原告按被告指定向D微信转款四笔:2021年6月8日转款10000元、26000元,6月10日转1400元,后又通过银行向D转账六次,每次1000元,合计43400元。另原告应被告所托,在F公司提供劳务,经双方核算被告欠付劳务费42000元。被告于2021年8月8日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和欠条,并约定于2021年8月12日付清,如延期还款,被告按日利率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签字并按了手印。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原告委托孔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5400元及利息(以85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讼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是由原告转至D的账户,并非转到被告的账户,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且借条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借贷利率。2、原告所主张的欠款在欠条中已明确为装修工程款,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该工程款实际上是由F公司委托原告施工过程中欠下的,与被告无关,且欠条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综上,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34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34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按被告要求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并写下欠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务费,其未按时付清,亦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2000元及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和劳务费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劳务费共计85400元及利息(以85400元为基数,自20218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8元,由被告负担。


孔鹏,党员律师,1571537536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0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