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魏X,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万航,河南XX律师。
被告:余X,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X,河南XX律师。
原告魏X与被告余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魏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X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