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历史条件下
已可分类分步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论“同命同价”的实施
我们都知道生命无价,生命不能用金钱衡量,但是当生命被不幸和无辜夺走的时候,责任人总得给个说法,这个说法如果不是刑事责任,那么就得用物质来说话,就得用金钱来赔偿,这个赔偿既要照顾到一定社会的可承受性,更要照顾到社会的公平公正性。
也正是由于生命的无价,有人为了医治疾病挽救一条生命而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的费用也在所不惜。
然而,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有人即使生命被不幸和无辜夺走了,责任人却只需要支付大约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大约3万元的丧葬费和可能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完事。可是事实上,这类人用生命换来的这点金钱可能还不如另一类人治疗一场病患的费用呢!如果生命真的就只值那么十七八万元的话,那么又何必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元的费用来医治一场疾病以挽救生命呢!
如果我们将这两件事再联合起来演绎一个故事,情况或许还会让人哭笑不得——
一个人曾经为了治病而花费了50万元,但是后来在一次行走在人行道上时,不幸被一辆失控的轿车撞死了。由于这人是居住生活在贵州农村或者经济水平与贵州相当的他省农村,于是,按照当前赔偿计算标准,这人的家属只获得了大约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大约3万元的丧葬费和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那轿车的车主购买的除了交强险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还是100万元的。如果受害人是城市人,那么单单残废赔偿金都将近60万元了,远高于那个农村人。
可是事实上,上述这大约26万元的赔偿金,责任人随便去深圳或者中国东部其他发达地区打工,可能几年就能挣回来。因为在这些地方打工,月收入四五千元甚至六七千元也是常有的事,还包吃住。并且这也不是什么难事,因为当前中国经济形势确实给人们提供了随时可以去工厂打工就业的机会。然而一条鲜活的生命——也许还很年轻,就这样没了,而那个责任人却只要辛苦几年,最多十几年就完事了!
也许有人会说,但是确有一部分年高体弱又无文化的人打工就业还很困难。是的,确实也有这样一部分人。但是,我要讲的并不是立即全面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是有条件的分类分步实施。怎样实施法,我认为可以有如下两种:
一、交通事故中一律实行城镇标准赔偿
现实中民事范畴内的人身损害,除了工伤以外,多数就是交通事故了,而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无论来自农村或是城市,首先他们都购买了赔偿限额12.2万元的交强险,其次绝大多数车主还另外购买了赔偿限额30万元甚至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已经买了,而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以后,并不会因为受害方是农村人赔偿低而给车主在保险费上进行打折。所以我认为,应当在交通事故中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即一律实行城镇标准。
二、当侵权人的收入已经明显达到甚至超过城镇平均水平时,这个侵权人也应该对受害的农村人实行城镇标准赔偿。
当侵权人是城市居民时,由于他的收入水平多半就是城市水平,所以即便他侵害的对象是农村人,也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如果说区分城乡赔偿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农村人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那为什么当受害人是城市人而侵权人是农村人时,还按受害人的城市户籍实行城市赔偿标准呢?!所以我说,当侵权人是城市居民时,对受害的农村人也实行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是完全符合情理的。由此延伸一下,那就是当侵权人是乡镇企业主或者其他收入已经明显达到甚至超过城镇平均水平时,这个侵权人也应该对受害的农村人实行城镇标准赔偿。
在2017年至2018年间,贵州省实行了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以说,这在律师界是很受欢迎的,在农村也绝对是受欢迎的。然而据说保险公司最反对,因为他们是这一新标准的最大利益受损方——无非就是少得了一部分利润——毕竟民事范畴内的人身损害,除了工伤,多数就是交通事故了,所以保险公司的反抗肯定是难免的。然而从2019年开始,贵州省又恢复了有区别的城乡人身损害赔偿二元标准,不知道是否出于保险业界压力的缘故,但律师界应该是失望了,农村人也绝对失望了。
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下,全国范围内确实总体上还实施的是有区别的城乡人身损害赔偿二元标准,除了服从以外,我们还是可以呼吁,有条件分类分步地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吧。作为法律人,根据自己的实践感受和理论认知,为法律的进步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也是自己的职业责任。
可是现行法律框架在城乡人身损害赔偿二元标准上也并非铁板一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就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根据该规定,如果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死亡的数人当中,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时,那么该农村人也可以比照同一案件中的城市人实行城镇赔偿标准。既然这种情况都可以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那为何我所列举的上述两种情况就不能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呢?
——也许本文理论还不够完美,但期望绝对是善意的,权当抛砖引玉之料而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