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某月某日,陈某与、瓦某某、彭某某等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罪而被逮捕。公安机关由此查出陈某大约一年前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杨骏律师接受陈某家人委托以后,依法为其进行辩护。在阅读有关案件卷宗及辩护的过程中,杨骏律师发现,由于陈某被逮捕时已经属于成年人,因此有关机关一直将陈某当着成年人对待,忽略了陈某当年触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时只是接近成年而实际分别相差9天和1天的情况。于是,杨律师在辩护时重点突出了两条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生于1996年某月某日,至2013年某月某日晚故意伤害他人时只有17周岁,距18周岁还差9天,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法庭就陈某的故意伤害罪酌情从轻处罚,以三年为宜。
二、被告人陈某至2014年某月某日非法持枪罪案发时也只有只有17周岁,距18周岁还差1天,也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法庭就陈某的非法持枪罪酌情从轻处罚。另外,陈某所持枪支实系将木工射钉枪自行土法改装而成,虽经鉴定具有杀伤力,但比之通常意义上的枪支危险性显然差距甚远,无论是射击距离还是射击威力均无法与通常意义上的枪支进行比较,所以建议刑期以半年为宜。
除此以外,当然也还有其他辩护意见,此处略去不细说。
最后,杨骏律师的上述两条重要辩护意见均获得了相关法院的采纳。本来,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的,法定刑期是3-4年,结果判决刑期按最低刑3年确定;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一般情况下的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结果判决刑期只有6个月,而6个月是有期徒刑中的最低刑。也就是说,仅仅因为9天和1天的年龄差别,由于律师的及时释明和辩护,被告人就整整距最高刑少掉了三年半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