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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发剩余工资?

发布者:杨丽花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517人看过


引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辞而别,显然是违约违法,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是否能扣留其工资不发呢?

案例回顾


 潘某是J公司员工,后因双方就出勤及工资问题产生争议,潘某“不辞而别”,J公司扣留了其剩余未发放的工资。后潘某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发放其被扣留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潘某的诉请。


律师说法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某进入J公司工作,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均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J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向潘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应当足额发放。


结语

劳动者不告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文章来源:武广有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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