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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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蔡英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以往不同的是,该案的申请人是一名男性。

  老丁与阿玉系夫妻关系,虽然一路吵吵闹闹,也携手度过近半生。在即将花甲之年,二人关系发生了转折。老丁生性固执,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坚持自己的意见,又因拆迁一事与妻子阿玉产生较大分歧,最终拆迁未果,二人爆发矛盾。2015年,阿玉将老丁带往龙岩某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出院后常对老丁恶语相向,威胁将其送去精神病院,甚至还想殴打老丁,被老丁逃脱。

  老丁担心阿玉将来还会对其有伤害、威胁、恐吓等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武平法院请求禁止阿玉对其实施威胁、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

  武平法院受理该案后,就老丁诉称的事项向阿玉核实,阿玉承认曾辱骂、威胁过老丁,但未曾实际殴打过老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阿玉辱骂、威胁老丁,对申请人老丁构成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老丁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因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玉对申请人老丁实施辱骂、威胁、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阿玉违反上述禁令,武平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老人和儿童,但是男性作为受害者的情况也不断出现。法律对所有受害者平等保护,对任何人实施家暴的行为都一律禁止。

  需要注意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

在职期间,协助律师进行案件管理、制作证据目录、参与撰写资产尽职调查报告、撰写投标文件(中石油的一级库入库成功)、在司法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