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某以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由,将该公司所有股东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樊叶律师作为其中一位被告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并作了充分的抗辩。最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该怠于履行义务行为与原告债权不能实现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本所律师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抗辩:1.被告作为股东未怠于履行义务,我方仅持股9%,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也并未灭失;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原告的债权是否足额受偿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股东未进行清算虽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但无证据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已 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也无证据证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原告对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