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3年12月,云南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所属项目部签订了《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该项目部将工程项目承包给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就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及价款、计量计价及支付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建筑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2016年1月25日,该建筑公司完成涉案工程并交付项目部,项目部向建筑公司出具《验工计算表》。2017年,该集团项目部向建筑公司出具《询证函》,确认拖欠劳务费事实,但始终未支付任何劳务费。2018年,该建筑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该集团向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李仲夏、王春菊律师作为该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参与仲裁。
仲裁院裁决:
2019年4月23日,天津仲裁庭出具裁决书,仲裁庭认为该建筑公司与该集团所属项目部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由该集团实际承担责任。且该工程虽然未经最终结算,但根据上述施工合同,结合我方提交的《验工计价表》及《询证函》足以认定欠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最终,仲裁庭支持了我方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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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签署合同的一方不具有法人资格时,责任由谁来承担?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建设工程案件的利息数额如何计算?
合同中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