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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杨芳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495人看过


离婚纠纷中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在离婚纠纷中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提出及不予支持情形进行如下阐述。

一.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出现以上四种中任意一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如何来具体理解上述规定的四种情形呢?

1.有重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包含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对外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1994年2月1日之前,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41994年2月1日之前,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1994年2月1日之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重婚。

  1.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构成重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情形,区别在于是否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的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其中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也构成虐待。

    遗弃,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虐待、遗弃罪。

    二.损害赔偿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不予支持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规定,协议离婚时协议上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或者在离婚(包含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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