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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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李某到工地上干活第7天就受伤,如何维权?

作者:杨芳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0次举报


57岁的李某到工地上干活第7天就受伤,如何维权?——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之律师随笔

笔者亲办的案例中,有这样一个老大爷李某,将近花甲之年仍在老家附近的工地上打工,不幸的是才到工地的第7天就受伤,因无法获得赔偿,经介绍找到笔者寻求法律帮助,事情经过如下:

案情简介

李某(本案原告)与杨某(本案被告)系邻村人,在2017年2月,杨某得知某路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以下简称路桥公司)新建搅拌站需要工人,于是就邀约李某一起去做工,与李某口头约定工钱160元一天,一直做到搅拌站内房屋(已经建有一层,面积约四五十平米,需要加二层)加层扩建完毕。李某在2017年2月9日到工地上做工从事粉刷等工作,2017年2月16日李某在一楼工作时被支横木的砖块掉落砸伤头部和肩部,李某当场昏迷倒地,后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李某出院后与杨某商谈赔偿问题,被杨某告知无力赔偿,是路桥公司的符某(本案被告)让其约人去做的,之后杨某及杨某儿子给李某出具了一份“旁证证明”证明李某受伤时间和地点!

笔者办案思路分析

一、工伤程序排除:委托人李某出具“旁证证明”,咨询关于工伤事宜,因工伤程序耗时长(仅等待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果都要将近1年、程序复杂、且认定工伤有风险,李某表示不想把案件时间拖长,不走工伤程序。

二、物件损害责任方面:因李某是被砖块掉落砸伤的,考虑从《侵权法》的物件损害责任方面入手,但李某和杨某都是堆放人、使用人,于是这个方案也被排除!

三、提供劳务者受损伤程序:李某在工地上是提供粉刷等劳务,在这个过程中受伤,首先作为雇主肯定是要赔偿损失的,基于从赔偿能力和查清事实方面考虑,计划将杨某、路桥公司和符某都列为被告。李某对自身受伤事实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李某自身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然而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不能判断杨某是承包人身份?还是和李某一样的工人身份,也不清楚符某是否是路桥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只知晓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符某父亲!

笔者在了解案情后从两个方案做准备,第一个方案:若杨某与路桥公司是承包关系,而李某与杨某系雇佣关系,则依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承包在建工程的杨某无资质,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个方案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四五十平米办公室上加建二层是否需要相应资质?这是一个待论证的问题!若不需要资质,则由无赔偿能力的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结果对委托人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个方案:主张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桥公司系雇佣关系,直接由路桥公司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样就无需考虑建设该工程是否需要相应资质!但是也存在一个问题:被告杨某和符某之间的关系及对应证据,李某作为第三者目前是无法知晓真实情况的!未知事实需要结合庭审调查来查清(这也是为什么律师不能承诺也无法承诺案件结果的原因,除了我方已有的证据外,被告方的证据以及其他事实尚是未知的)。

笔者和委托人李某及李某家属分析过后,确定一个方向和目标:尽量让有赔偿能力的公司来赔偿损失!

笔者立案前期准备

第一步:关于伤残鉴定

笔者看过李某的相关病例材料后,查询鉴定依据预测能评上级别,建议李某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和后期医疗费费鉴定!笔者咨询鉴定中心人员得知,涉及到肢体功能恢复的最快需要三个月的恢复期。在李某恢复期满三个月后,经过鉴定中心的专家会诊,得出李某颅脑和肩部两个部位均是十级、后期治疗费需22600元的鉴定结果!

第二步:关于被告的基本信息

委托人李某仅有被告杨某的基本信息,被告路桥公司信息及符某的基本信息完全不知晓,笔者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查询两位被告的信息,公司信息可查询!但是符某的身份信息如何查询?地址,身份证号都不清楚,只知道大概的年龄和长相,笔者通过筛查符某名下是否登记公司,进而查询到符某的基本信息,经李某确认后,确定就是被告符某本人!至此,本案已经被告信息调查完毕,终于可以去立案了!

笔者庭前准备及庭审

开庭时间确定后,笔者为案件作了大量的查询工作并做两手准备,关于本案中的“四五十平米房屋的二层扩建”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承建?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需要具有享有资质的单位承建,本案中的加层扩建属于这个范畴,但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规,法院仅可以参照使用!对这个规定如何理解仍有风险存在!笔者首选方案仍然是绕过是否需要资质这个点,以李某和路桥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为目标!将赔偿责任拴在路桥公司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路桥公司以公司和杨某系承包关系,本案项目属于临时性建筑不需要资质,路桥公司发包无过错为理由逃避赔偿责任!而本案被告杨某主张是他约了李某做工,但确实是被告符某让他约人一起在工地上做工,其与原告李某的地位一样,并不是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主审法官询问被告符某“与杨某的关系”,符某回答“我是公司总经理,因公司需要搭建临时办公室,出于公司行为我就找到杨某,我和李某无任何关系......”,主审法官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渊博,当即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的雇主是杨某?还是路桥公司?杨某与路桥公司是否为承包关系?”。笔者考虑到符某的陈述对我方有利,借机就将庭前准备的问题(雇佣关系的外观表现和实质)询问被告符某和杨某!得到了对我方有利的答案。

该案因被告方拒绝调解,所以当庭审结束后,原告李某就问结果会怎样,笔者回想庭审活动中调查的事实,案子整个局面对我方比较有利,判决由路桥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的可能性很大!遂告知李某耐心等待判决结果即可,最终如笔者所料!

一审判决摘抄

“被告符某系被告路桥公司的总经理,被告路桥公司建盖临时性办公用房,2017年2月,被告符某叫杨某带工人做工,杨某就邀约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9日到被告路桥公司从事粉刷等工作,2017年2月16日,原告在一楼做工时被支横木的砖块砸伤......本院认为,被告路桥公司建盖临时性办公用房,该公司总经理即本案被告之一符某叫被告杨某带原告李某去做工,被告路桥公司与原告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路桥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路桥公司的的赔偿责任,被告符某与被告杨某之间的行为是委托关系,受委托人杨某对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路桥公司主张与杨某之间是承包关系,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路桥公司承担对原告李某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杨某、符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路桥公司拿到判决书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集锦

当事人在工地上受伤,排除工伤外,有部分高频次法条和司法解释经常用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依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仍不能判断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需要资质?则可以从在建项目的面积、层高、投资额及建筑性质方面参考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判断,考虑到本文篇幅原因就不再一一列举。

后记

这个案例仅是当事人在工地上受伤后如何索赔的方案之一,之所以分析各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的赔偿主体不同。笔者作为委托人的律师,不仅需要考虑赔偿款项的多少,更要考虑赔偿主体是否有履行能力的问题!总之就是一句话:采取法律手段,尽可能的为委托人谋取最大的利益!该案虽然一波三折,但在同事的帮助和李某的配合下最后还是达成了较理想的结果。


杨芳,籍贯宣威,民革党员,法学本科,现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财税业务部主任,电话:1596948572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