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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公证遗嘱办继承,竟被拒 …… ?

发布者:刘颖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继承 |600人看过


拿着公证遗嘱办继承,竟被拒 …… ?

 

【案例】

小王拿着去世父亲的公证遗嘱等材料到不动产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却按照无公证的情况进行审核,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提交死亡证明等材料。由于小王未能提供,登记机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后小王在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一审判决中被认定是“经公证的材料”,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不予登记决定进行了撤销并判决其履行转移登记的职责;后登记机关上诉,在二审中得以被改判,判决认为该公证遗嘱直接办理产权登记并不满足经公证办理登记转移的情形。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刘律师和您说说这个遗嘱和继承之间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不动产继承登记的过程中,是有2个动作的,一个是确定遗产范围(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另一个是继承,所有继承人对各自的继承份额进行处分。

 

1、在民法典之前,公证遗嘱是优先于一般形式的遗嘱的,并且公证员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公证文书库内进行检索,是否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一目了然,便于判断。因此在民法典之前有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继承纠纷中能获得很大的优势,即便其他继承人不认可不配合继承程序,公证遗嘱继承人通过诉讼基本能获得保障。

这是因为,在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员已经对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把关和确认,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予以了背书。

2、而在民法典之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经被取消了,只要满足遗嘱法定形式、能确定其效力,则只以时间最后的为准。

3、即便是真实遗嘱也并不具有排他性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需履行)效力优先于遗赠或者遗嘱。

 

因此,案例中的公证遗嘱即便是在民法典之前也不能直接用于继承的转移登记。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细则认可的公证文书到底是什么呢?答案是继承公证,也就是所有继承人对各自继承份额处分的公证,凭借这份公证是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实从本质上来说,该公证的作用是把所有继承人处分的过程“提前”了而已。如果没有该公证,则需要所有的继承人在登记部门做继承笔录,相当于不动产的工作人员免费给你做了公证工作(这也是省钱小妙招呢)。

当然对于继承公证,其内容也应该明确,对具体放弃或者认可的遗产范围书写清楚,如果有委托办理的事项应对时长进行限定,以防止因文字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本文附上武汉市不动产关于继承登记的指引,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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