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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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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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出资购房,到底算个啥?

发布者:刘颖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股权纠纷 |522人看过


       其实,这个问题同样的案情常常会有些不同的走向,案情不展开描述。


      概而言之:男方父亲分别于婚前、婚后多次给儿子转款用于购买婚房,并在儿子和媳妇离婚之后起诉要求二人对所有转款予以偿还。 提供了婚姻存续期间儿子给父亲打的借条,明确用于购房所用,且时间线上能够符合。


一审法院认为:在无其他证据印证涉案借条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儿子单方签具的借条、以及其一人认可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尚不足以得出父亲、儿子、儿媳之间形成借贷合意的结论。据此,对夫妻借贷事实难以认定,驳回了父亲的全部诉请。


此后父亲在生效后提起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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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案件进行中或结束后,父母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现象极为普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债权人只要证明夫妻一方的单方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由于目前借贷造假太多,尤其是在小夫妻离婚诉讼的进行中,父母与子女后补借条,试图将其出资“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达到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故法院的审理思路也有从放宽到收紧的趋势。实践中出现了债务人是父母或者债权人是其他亲朋好友的不同审理思路。若是前者,则审查较为严格;若是后者,则相对宽松。


      从借贷角度考虑,父母的钱款转入子女名下,除了借条之外,法院还会深入审查是否确实有借贷合意。若借条无借款人配偶的签字,且不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的配偶知情或者父母进行过催讨,则法院有可能根本否认借贷关系,即使认定为借贷关系,也有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尤其是法院会充分考虑夫妻之间的关系及离婚诉讼的相关背景,依法审慎认定是否存在借贷事实。比如,基于夫妻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一方对系争借款的认可,并不能当然地产生夫妻两人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父母作为债权人仍需就其与自己子女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对于所谓“债务”,法院亦有可能认为,子女个人对涉案借款的认可,因其与作为原告的父母之间并无争议,其可自行向原告清偿,从而驳回原告要求小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

      从赠与角度考虑,父母在婚后为小夫妻购房出资,当时未作特别说明的,系对小夫妻的共同赠与。在借贷不成立或者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分割房产时,会考虑到购房的出资来源,适当调整房产的分割比例。 造成出资较多一方所能分割到的比例可能多于主张借贷所分得的比例。因为既然是借款,特别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归还借款的义务,故不存在贡献较大的问题,也即基本无需再考虑出资优势或资金来源,房产平分的可能性极大。在房产大幅增值的前提下,主张“借贷”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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