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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颖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况XX被控交通肇事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7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8)35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X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况XX驾驶牌号为鄂A×××××的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区九峰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书画路路口时,遇被害人卢X驾驶牌号为鄂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载被害人李X1(男,殁年58岁)、刘X沿书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因被告人况XX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卢X驾驶的小型轿车车身右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李X1、卢X、刘X受伤。随后,周围群众报警,被害人李X1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X1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刘X、卢X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况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X1、卢X、刘X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况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况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况XX所在单位武汉XX公司代为赔偿给了死者李X1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代为赔付了被害人卢X、刘X治疗费及死者李X1抢救费人民币50577.91元,共计人民币180577.91元。死者李X1的亲属已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已立案,现在审理中。被害人卢X、刘X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到案、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单、接处警记录、情况说明及传唤证等,被害人卢X、刘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邓某、黄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武平安法【2017】尸字第346号尸体检验报告书、武平安法【2018】临字第463号、第473号、武平安法【2017】毒检字第841号、第842号、湖北军安【2017】声鉴字第673号、第692号、第693号、湖北军安【2017】交鉴字第1601号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门诊病历、武某(东新)交鉴通字【2017】B-6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武某东新交认字【2017】第B-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某(东新交)证保决字(2017)2号、3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交通管理拓印单及扣留车辆回执单等,被告人况XX的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鄂A×××××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证及车辆信息,居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运输车辆联合经营协议书,视听资料,被害人李X1的亲属在本院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材料、票据、收条及本院调查笔录,被告人况XX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况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况XX所在单位代为赔付了被害人及死者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视其本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况XX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况XX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及死者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害人及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均未得到全部赔偿,且未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况XX依法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况XX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况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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