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12月6日下午,陈某驾驶鄂L×××××车辆与叶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J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主责,叶某负次责,另查明陈某是无证驾驶。事故后叶某起诉到法院,经J县人民法院作出(202x)鄂1xx1民初1xx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95879.63元,该95879.63元原告已转账给法院予以赔付。陈某系无证驾驶,其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要求被告陈某给付垫付的赔偿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95879.6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赔付义务,被告系无证驾驶,故原告向被告主张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J支公司支付95879.63元。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