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3年03月09日|2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某公司在2020年与济南某生产公司签订了购买营养机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四川某公司自济南公司处购买20台营养机设备,合同价款为23万元,先交付定金9万元,待货物生产完成后交付尾款,货款全部付清后交付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公司提出价款优惠10000元,济南公司负责人同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通过微信及电话沟通。四川公司付清22万元货款后,济南公司迟迟不发货,后续也一直联系不上。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
经原告律师调查得知:被告公司法人早已更换,公司也不再实际经营,将被告济南公司的唯一股东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对方并不承认价款优惠10000元的事实,提出是原告四川公司未完成全部的付款义务,尚欠10000元货款未支付,发货的条件并未成就,是原告违约,原告支付10000元货款后被告就发货。
为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全部的付款义务,我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在微信中对于价款优惠的事实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负责人在收到22万元货款后表明会尽快安排发货。
最终案件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济南公司退还全部的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