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3年02月02日|2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慎云律师代理的一起二手车维权诉讼案件,在过年之前收到了胜诉判决。抽空汇总一下案件的情况和法律知识,希望大家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了解一些关于二手车维权的法律知识。
案件概述:
当事人李某通过咸鱼平台联系了钱某,并通过微信看车交易,支付给钱某15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车辆通过物流形式发货,李某收到车辆后,发现车辆实际情况与被告钱某所述情况不符,隧咨询我能否退车并要求三倍赔偿,通过深入的专业的解答,李某委托我代理此案。
案件分析:
李某与钱某就车辆买卖事宜虽然没有形成书面的合同,但李某支付车库款,赵某交付车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车辆实际情况与赵某所述及发布的信息不符,属于欺诈行为,李某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行为,要求赵某退还车款。且钱某长期从事二手摩托车经营行为,属于经营者,李某可以要求车款的3倍赔偿。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行为,被告钱某返还购车款15万元,并支付购车款的3倍赔偿款,赔偿李某律师费、交通费等损失。
案件结果:
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被告存在销售欺诈行为、被告属于经营者,应当支付三倍的赔偿款。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的5日内退还原告车款,原告在10日内将车辆返还;被告向原告支付3倍车款作为惩罚性赔偿;被告赔偿支付车辆的物流费及原告的律师费。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