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2年04月08日|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郭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郭某性情暴露,经常酗酒、酒后多次对李某拳打脚踢,有两次打至李某住院治疗。郭某在婚内,长期与不同的女性保持婚外情关系,并多次电话威胁李某不准离婚。婚后,双方购置按揭房屋一套,无共同子女。李某长期处在郭某的暴力威胁之下,不堪忍受,向济南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房产。
案情分析:
1、郭某殴打李某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等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显然,郭某对李某的长期殴打行为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且郭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属于二婚,感情基础薄弱,郭某实施暴力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法院调解无效,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准予离婚。
2、郭某婚外情情形是否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那么郭某在婚内长期与不同女性保持婚外情关系,并不属于该情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案件中郭某并不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仅属于婚内出轨行为。
3、婚内购买房屋如何分割?
房屋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双方的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该案中,离婚时房屋贷款尚未还清,双方应当平均分割房屋的净值,房屋净价值为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双方可以根据周边房屋价值协商或者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估值)减去未还款本金。
4、男方存在家暴行为,女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郭某婚内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案中,律师对李某可以要求的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示,但李某考虑为了尽快离婚,也顾及多年情分,放弃了对郭某的损害赔偿请求。
案件结果:
案件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出警记录、申请法院调取了警方的询问笔录、提交了原告的就医记录,证明被告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提交了录音照片,证明被告与第三人长期存在婚外情关系,存在威胁恐吓原告的行为,提交了房屋信息,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净值。案件经法庭审理,法院判决准予郭某与李某离婚,房屋归郭某所有,由郭某向李某支付房屋净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