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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转给小三财产,能否全部要求返还?

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1年01月08日|6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刘X与王X于2016年结婚,婚后感情稳定,2019年刘X怀孕,孕期内,王X与吴X发生婚外情,与吴X在外同居生活,2020年5月份,刘X与王X协议离婚。离婚后,刘X得知,前夫王X在婚内向吴X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20余万元,并赠送8500元手机一部吴X向王转账6万余元。

案件办理

我作为刘X的代理律师,主张王X向吴X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吴X应该应该将赠与的财物全部返还给刘X。理由如下:

2、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王X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吴X,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事后也未得到刘X追认,损害了刘X群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吴X及吴X的代理律师辩称:1、吴X与王X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吴X不知王X已婚事实。2、王X转的钱有一部分是还款,一部分是给吴X流产的营养费,一部分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不是属于赠与。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X自刘X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吴X转款,该转款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刘X的合法权益,且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无效,吴X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结案,赠与合同无效,某全部返还共计14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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