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利用微信、“吹牛”建立赌博群,组织群成员通过“八闽十三张”APP开设房间进行赌博,借助该APP打牌计分后,以积分按比例代表实际赌资人民币在群组内进行结算,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抽取人民币4—10元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朱某加入与被告人王某某合伙,负责赌博群组的管理维护,此后同被告人王某某对非法获利均分。至2019年4月案发,该赌场共抽取房费达人民币2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朱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8万余元。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朱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本案是目前较为典型的网络开设赌场型案件,由于处于扫黑除恶期间,对于黄赌毒类案件审理较为严格,在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无望的情况下,本人转而为被告人做少刑辩护,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家里也较为困难等情况,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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