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2月29日,陆某3向被告人胥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无法归还。2016年5月,被害人陆某1(系陆某3的父亲)为归还上述债务,将其位于本区滨海二村XXX号XXX室的房产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并收到购房下家人民币10万元的预付款。被告人胥某某为低价购得上述房产,向陆某1谎称可以将房产以人民币25万元(前述20万元债务,5万元现金)的价格过户给胥某某,作为陆某3所欠债务的临时抵押,等陆某1筹集到钱款后,可以原价将房屋赎回。陆某1信以为真,遂撤销前述购房合同,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低价出售给胥某某。胥某某取得该房产后自行入住,并最终将房产出售。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至审查起诉阶段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胥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本律师积极联系法院,为其办理退缴违法所得,并指出被告人由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