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梦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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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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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在他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证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房管局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郝梦君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5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A公司通过保全的方式冻结了B公司账户中的存款,后经过B公司申请,以C名下的房屋为担保解封了B公司的存款。A经过诉讼获得了对B公司的债权,在执行阶段,A公司及执行法院发现C名下的房屋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导致A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经过调查该房管局工作人员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C存在恶意串通,为C办理了虚假的房产证,该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已被刑事处罚。

A公司穷尽各种救济途径,最终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

经过审判,法院判决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在诉讼中涉及到一个关键性的问题:A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过我方查找案例,研读法律规定,最终寻找到A公司具有主体资格的依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最终判决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案件的诉讼策略也很重要,A公司一开始选择了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结果失败,后我方代理后,采取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获得了胜利。因此对救济途径的选择也就是诉讼策略方面要从不同方面进行思考,有可能就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郝梦君,资深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985院校),有长达7年的法学理论学习经历。其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