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梦君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5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A公司通过保全的方式冻结了B公司账户中的存款,后经过B公司申请,以C名下的房屋为担保解封了B公司的存款。A经过诉讼获得了对B公司的债权,在执行阶段,A公司及执行法院发现C名下的房屋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导致A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经过调查该房管局工作人员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C存在恶意串通,为C办理了虚假的房产证,该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已被刑事处罚。
A公司穷尽各种救济途径,最终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
经过审判,法院判决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件在诉讼中涉及到一个关键性的问题:A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经过我方查找案例,研读法律规定,最终寻找到A公司具有主体资格的依据,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最终判决房管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案件的诉讼策略也很重要,A公司一开始选择了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结果失败,后我方代理后,采取行政赔偿的救济途径,获得了胜利。因此对救济途径的选择也就是诉讼策略方面要从不同方面进行思考,有可能就会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