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郝梦君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1日 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4月李某到某电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系综合管理中心总监,统筹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行政后勤工作。后李某某因各种原因辞职。李某辞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因该电缆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
经过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以及一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李某因该电缆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主张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师接受该电缆公司委托后,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确认了该电缆公司确实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电缆公司本应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李某二倍工资,但是律师发现,该电缆公司聘请李某为公司人力管理岗位,就是为了要求其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能,其管理范围当然也包含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其他事项,来避免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而现在李某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系其自身管理失职,存在过错。所以自己的过错,不应由公司承担。
观点:适用法律规定不能教条主义,也应结合法律规定背后制定的法理,结合案件事实,认真研究,可以尽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