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磊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4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杨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扰乱地铁站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21年10月31日10时11分,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使用蓝色塑料凳殴打正在管理被行政拘留人员的昆明市拘留所警务辅助人员王光海、李尧,意图逃跑。经鉴定,王光海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杨某某患急性应激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患急性应激障碍,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还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因患急性应激障碍,案发时系疾病发作期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