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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帆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勤楚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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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362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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