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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后未停工 能否获得留薪期待遇

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劳动纠纷 |789人看过


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能否在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下,同时还能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笔者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伤情确定,未实际停工的,且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的,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如下: 

首先,停工留薪期取决于劳动者的伤情。《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可见,该期间的长短、有无,是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确定的。因此,只有在劳动者受伤需要治疗、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下,才有停工留薪期。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小伤大养”“无限期休养”的不良现象,一般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


其次,停工留薪期是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正常出勤,按月支付工资。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基本原则,设置了包含“停工留薪期”在内的系列制度,目的是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并使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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