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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侵权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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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母亲因与父亲离婚而出走,致未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抚养义务,而在母亲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后,与新家庭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在继子女已经部分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未受抚养的子女是否仍应承担赡养责任? 

1.对父母赡养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抚养为前提 

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是指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既是我国多部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赋予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虽是父母的应尽义务,但此两项义务并非相互依据的对向性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而成立,即子女履行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这一特定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它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义务,也是我国传统伦理道义的一种要求,任何人都不能以被赡养人有过错、放弃继承权或其他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推卸责任,改变自己的赡养义务。 

2.赡养及抚养的特殊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规定禁止父母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刑法也有关于负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规定,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可能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


3.具有共同履行的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生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因血缘关系而成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则是因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形成,虽然形成时间和原因不同,但都不能以父母或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也不因血缘的远近和抚养义务的多少而产生赡养义务多寡和先后的区别,他们是同等责任、同时履行。我们既不能片面要求生子女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继子女承担次要义务,也不能强调继子女由于得到更多的抚养而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应当从各义务人的自身职责出发,秉承合法、合情的原则,由他们共同平等地承担赡养责任,以有利于正当、合理、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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