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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738人看过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3)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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