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转让费,我国目前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规定。笔者同意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以空店形式或者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因此,从此概念来讲,店面转让费应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租赁物在原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意转让店面且与房东以外的次承租人达成转租协议,并经房东同意;转让形式可以空店或连同生意一并转让。故如果承租人在店面到期前想转让店面且与下一个租户达成一致并经房东同意才有可能存在转让费,如果是房东要提前收回或者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租与第三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普遍认为店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