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认定应贯彻平衡保护理念
实现专利法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创新的宗旨,离不开明确清晰、稳定有效的职务发明权属界定。职务发明创造在国外也称作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专利法第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具体到本案,开窗系统发明专利若要被认定为职务发明,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该发明必须是被告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二是该发明与被告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1.贯彻平衡保护理念
职务发明的产生、推广和应用,主要涉及发明人、企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中发明人付出的是创造性劳动,也即无形的智力资源,企业投入的主要是有形的物质技术资源。产业革命初期,智力资源的投入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程度逐渐提高和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日益频繁,物质技术资源的投入愈加重要。这就需要审理案件时在通盘考量、合理协调的基础上,维持两者间的动态平衡。另外,还须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毕竟新的科技成果的诞生往往离不开前人思想经验的积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方能确保技术发明与创新始终后继有人,乃至青出于蓝。
2.认定要点的把握
(1)限定要件“离职后一年内”
作为一种智力劳动过程,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往往无法准确地用时间作为划分的界限。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国专利法第六条将“离职后一年内”作为认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必不可少的要件。
(2)合理界定“本职工作”范围
由于分工上的差异,职工所从事的工作也分为技术研发类岗位和非技术研发类岗位。如何认定“本职工作”,发达国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定。例如日本对“本职工作”的规定,包括:雇佣合同明确规定的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指定的工作;从事约定或指定的工作。美国的规定更加严格,只有受雇从事某项具体发明创造活动时才必然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受雇进行一般性的产品设计、制造或改进生产方法则不必然属于职务发明,只有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雇主才可以受让雇员的该发明创造。对此,有学者主张予以借鉴,然而,考虑到我国自主发明转化实施率以及商业收益能力普遍低于职务发明的现状,发达国家的规定显然不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不能仅从被告岗位或担任的职务名称出发作字面理解,不合理地限缩“本职工作”范围,也不应将标准过分拓宽,而应贯彻知识产权平衡保护的理念,作出全面、准确的认定。
(3)全面衡量关联性
在合理界定被告“本职工作”范围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衡量开窗系统发明专利与其相关性。不同技术的研发背景是否相同、使用场所和范围是否重合、基本原理和主要功能是否类似,都是判断要素。
(4)综合考量其他因素
主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他案外发明人对开窗系统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相关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从业经历、学历背景等可以视为其有能力作出相应贡献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此外,相关人员人身关系的联结或财产利益的共享亦可作为考量因素。
综上,进行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认定,关乎发明人、企业与社会公众三方,应当切实贯彻知识产权平衡保护的理念,在现行法律框架限定“离职后一年内”这一要件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本职工作”范围,同时,全面把握开窗系统发明专利与被告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的关联性,并综合考量其他案件事实和证据,对离职后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作出准确清晰、全面合理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