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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发布者:张帆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666人看过


分析一些客户的银行贷款合同中,有些地方值得注意,比如:

甲方(借款方)不配合或者拒绝接受乙方(贷款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况有如下几种,就给大家都罗列出来,特别注意前两种。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文件有虚假情况。
(五)发生抵押房屋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银行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也不提供新的担保。
(六)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变卖、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七)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银行,也未清偿全部贷款或未落实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
(八)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
(九)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无法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或因抵押人拒绝或拖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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