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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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主任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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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赵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新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5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崔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土地征收补偿款12371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2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第三条约定“被告赵某某自愿支付原告崔某某经济帮助金3万元,该款在2020年9月1日前支付1万元,余款2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位于被告赵某某家的房子由原告崔某某及女儿赵某继续居住,对于登记在被告赵某某名下的土地经营权,由原告崔某某继续管理和行使。”现崔某某管理和使用的两块土地被修高速征用分别为1.758亩和1.7698亩,征地补偿款共计123715.2元。因该款分配形成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文起诉,请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并生育女儿赵某。2017年社旗县农业局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原、被告家庭自社旗县xx镇x庄一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7.33亩。家庭成员显示为被告赵某某、女儿赵某。2020年7月23日,原、被告在本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显示关于家庭承包土地的处理是:原、被告离婚后,“对于登记在被告赵某某名下的土地经营权,由原告崔某某继续管理和行使。”现因修建方唐高速项目,征用该户承包土地近3亩,xx镇x庄村以征地补偿款为123715.2元上报相关部门。当前处于有关部门审核阶段,款项尚未发放。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分割物即土地补偿款123715.2元,尚在审核中,并未最后确定发放,可视为该共有物尚未存在,故原告的分割诉求无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退还原告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新林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和刑事辩护业务。自从业以来,已办各类案件近千件,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敬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