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争点:这个程序抓的到底是什么数据
郭某做的是一个抢票小程序,用户付费后由程序代替人工刷新票务页面、提交订单。指控的逻辑是:程序绕过了网站的正常访问限制,批量获取票务数据,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个案子由广州的办案机关侦查。
我介入后先看的不是罪名,而是技术路径。程序是模拟用户点击,还是直接调用接口?是突破了他人的访问权限,还是仅仅提高了操作速度?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决定它落在刑事评价里,还是落在违规经营的范畴里。
会见时我让郭某把版本迭代的过程讲了一遍:哪一版开始改成接口请求、为什么改、有没有做过访问频率的限制。这些细节听起来琐碎,却是判断「获取」行为性质的基础,也是后来法律意见里最实在的一段。
二十多万的获利,是怎么算出来的
起诉意见书认定郭某获利二十多万元,这个数字几乎是全案的重量所在。但二十多万是流水、是毛利,还是扣除服务器和推广成本之后的净收入,卷宗里一开始并没有说清楚,具体认定标准以现行有效文本和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我们把后台账单、支付平台记录、服务器租用合同、推广投放凭证全部调出来,按月份做了一张表,对着广州随卷移送的鉴定材料逐项比对。用户付费里有相当一部分是代金券和退款,另有一部分对应程序维护和客服,不完全等同于指控所称的获利。
这张表后来成了沟通的抓手。它不是要否认收了钱,而是把「获利」这个结论还原成可核对的过程,让每一笔都有出处。数字一旦可以逐笔对应,很多原本含糊的判断就得重新做一遍,指控也就没那么硬了。
批捕之后,取保候审是怎么争到的
批捕发生在侦查初期,当时的判断是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羁押有其理由。人被关进去几个月后,案件的事实逐渐清晰,我们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环节重新提出了申请,重点不再是「家里困难」,而是指控基础的变化。
变化有三个:技术路径查明后,行为的危害性被重新评估;获利口径核减后,量刑档位的预期下降;郭某没有前科、有固定居所、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不存在串供和毁灭证据的现实条件。这三点合在一起,才构成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
取保候审不是终点,它只是把诉讼拉回到一个可以正常沟通的状态。人出来后,我们才有条件和他一起把技术细节、账目细节一条条对完,这些工作在里面是做不了的。广州的办案节奏快,抓不住这段时间,后面很被动。
为什么最后落在证据不足,而不是罪轻
案件移送广州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官最初的意见是「实报实销」,也就是给一个与羁押时间相当的量刑建议。这个方案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很快能出来,但对指控本身的问题并没有回应,我们并没有接受这个方向。
我提交的意见集中在两点:程序获取的数据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其突破了访问权限;获利数额的认定是否排除了退款、代金券和与行为无关的收入。这两点都不是情节问题,而是构罪与数额的证据问题。
多轮沟通之后,检察官重新审视了证据,最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这个结果不是靠某一次陈述换来的,而是每一份材料都能指到卷宗的具体位置。我从没把话说成「一定能不诉」,只坚持把数据来源问到出处,剩下交给办案机关依法判断。
家属行动清单
如果家里人正遇到同类情况,建议按顺序做这几件事。
防骗提醒
任何声称「花钱就能捞人、有关系摆平、保证不诉或缓刑」的人,都不要信——这类说法本身违法,基本是骗局。案件走到哪一步、结果如何,只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遇到这类「能人」,直接拉黑并保留证据。
陈桂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