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最难的一步:钱已经退出去了
当事人是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数十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查,他个人获利四百余万元,涉案金额两千余万元,法定刑档在三到七年。家属在我介入前已经退赃近千万,几乎把指控金额的一半先认了下来。
在很多案件里,退赃是加分项;但在这一起里,它先变成了一道障碍。钱退出去,办案机关对涉案金额的认定就少了一个需要论证的环节,后面的辩护要花双倍力气去解释:这笔钱退的是经营所得,不是对犯罪数额的确认。
所以我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写意见,而是把公司的业务链条、数据的来源和去向、每一笔收入的对应关系全部拉出来,先分清哪些是合法经营的对价,哪些才可能落入指控范围。这一步做完,才有了后面四份意见的基础。
二、这个罪的无罪空间在三个动作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评价的是信息的获取、存储、提供这几个环节。三个环节里任何一个不成立,指控链条就断了。这也是这类案件与诈骗、职务侵占最大的不同:它不看你赚了多少,先看你有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了这几个动作。
第一是获取。信息是买来的、交换来的,还是用户在业务中主动提交的,性质完全不同。企业正常经营中收集的客户资料,只要告知和使用范围守住了,就不属于非法获取。
第二是存储。存储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要看是否超出经营必需的范围,以及有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很多公司的问题不在于存,而在于存得太多、留得太久、权限管得太松。
第三是提供。对外提供是这类案件最实的部分,也是取证最集中的地方。提供的对象、数量、是否经过脱敏、对方拿去做什么,每一项都影响定性。我在意见里把这三个动作拆开逐项论证,而不是笼统地说「不构成犯罪」。
三、四份意见写了什么
前后四份法律意见,加起来一两万字。第一份在侦查阶段提交,重点是业务模式的说明:公司靠什么赚钱、数据从哪来、客户是谁,先把「这不是一条买卖信息的产业链」讲清楚。
第二份针对鉴定意见。这类案件的涉案信息条数、金额往往由鉴定或者审计得出,去重规则、有效性判断、是否剔除已公开信息,都会直接影响数量档位。我逐项比对后提出了具体的核减意见,而不是只写一句「鉴定不准确」。
第三份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情节严重」的认定展开。数量、获利、用途、是否造成实际损害,是几个并列的维度,不能只凭条数下结论。
第四份是补充意见,把前三次没有被回应的问题重新组织了一遍,附上公司合规整改的材料。写到这里,其实已经很清楚:全案无罪的空间有,但当事人已经退出去的钱,会成为量刑协商里绕不开的现实。
四、为什么最后落在相对不起诉
辩护不是只有一种赢法。这一起案件里,如果坚持全案无罪,检方要面对的是已经退赃近千万的事实,双方都会陷在金额认定的拉锯里;而当事人已经被羁押较长时间,公司数十人的案件还在往下走,时间成本不在我一个人手里。
最后的方案是退回三四百万元,当事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不是最理想的,但对当事人来说,人身自由、公司经营和后续的民事风险都得到了控制。
我常跟家属讲一句话:辩护方案要根据案件的真实处境来定,不是根据情绪来定。能争的必须争,争不动的地方要早一点承认,把力气放在还能改变的部分。这个案子里的「能争」,是那两千余万元里哪一部分真正构成犯罪数额;「争不动」的,是已经退出去的钱。
家属行动清单
如果家里人正遇到同类情况,建议按顺序做这几件事。
防骗提醒
任何声称「花钱就能捞人、有关系摆平、保证不诉或缓刑」的人,都不要信——这类说法本身违法,基本是骗局。案件走到哪一步、结果如何,只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遇到这类「能人」,直接拉黑并保留证据。
陈桂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