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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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售假案件中注册人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罪轻辩护实务精析,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分享

作者:陈桂雄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8次举报
2025-02-19


身为一名深耕电商售假案件的广州刑事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重视的当下,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结合办理的案件经验,深入剖析电商售假案件中案件的注册人辩护关键要点,期望能为面临法律困境的家属提供有力的帮助。

本文将从刑事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深入剖析电商售假案件中注册人辩护的关键要点,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也为面临此类指控的当事人和家属指明一条专业的辩护之路。

一、电商售假案件中注册人种类和认定难题

如今,电商平台的运营规则对售假案件的处理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店铺注册环节,便捷的注册流程虽然为商家入驻提供了便利,但也导致注册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频繁出现。这种不一致增加了犯罪主体认定的难度,办案部门和辩护律师不能仅仅依据店铺注册信息进行判断,而需要深入调查实际经营情况。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注册人可能因个人闲置店铺、与他人合作经营等原因,将店铺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自己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此时,若简单地以注册人身份认定其为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显然违背了罪责自负和罪责刑相适宜的原则。

经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总结,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电商店铺的注册人,往往存在多种可能:

1.注册人就是实际经营者、老板或者合伙的股东: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注册人对店铺的运营和管理拥有直接的控制权,也直接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此在电商售假案件中,这类注册人通常会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实际经营者借用公司员工的身份注册:有些实际经营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借用公司员工的身份进行店铺注册。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并不清楚实际经营者的售假行为,或者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身份信息。对于这类注册人,在认定其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其是否知晓售假行为、是否从中获利等因素。

3.  实际经营者借用亲密关系人员的身份注册,如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由于亲密关系的存在,这类注册人在案件中的责任认定往往较为复杂。办案部门可能会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而倾向于认定注册人知晓售假行为,但实际上,注册人可能确实对售假行为毫不知情。在辩护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注册人的不知情和未参与。

4.  注册人出租、出售身份信息、店铺给实际经营者使用: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人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或店铺出租、出售给他人,实际上是为售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售假行为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可以争取无罪辩护或从轻处罚。

5.  实际经营者盗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是受害者,其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进行售假活动。注册人在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冒用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售假行为无关。

此外,信誉评价体系是平台规范商家经营的重要手段,但商家常常会利用规则漏洞,通过虚假交易、刷好评等不正当手段来提升店铺信誉,给金额认定提供了辩护空间。平台对商家的通知、警告、处罚等管理记录,是考虑当事人主观明知和主观恶性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具也有关键的参考价值。

二、注册人在电商售假中法律地位与责任

(一)法律条文深度解读:注册人担责的刑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明知” 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 号】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电商售假案件中,注册人若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商售假案件。若注册人与其他实际参与售假的人员存在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即便注册人未直接参与销售活动,也可能作为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注册人明知他人利用其店铺售假,仍提供店铺账号、协助处理售后等,这种情况下,注册人应与实际售假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司法实践倾向:主观明知与参与程度如何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注册人责任的认定,重点在于判断其主观故意和参与程度。

在主观故意的判断上,办案部门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注册人理应基于合理的商业判断对商品的真伪产生怀疑;注册人在进货时未对供应商的资质和商品来源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关于商品真伪的质疑采取回避、欺骗等态度,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在参与程度方面,若注册人积极参与商品采购、定价、销售策略制定等核心环节,则很大程度会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而对于仅提供店铺注册信息,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注册人,办案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应当知晓售假行为的存在。若注册人能证明自己对售假行为毫不知情,且未从售假行为中获利,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如果注册人在一定程度上对店铺经营有监管义务,或者从售假行为中获取利益,即便未直接参与销售,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事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注重判断主观故意,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切入辩护。一方面,考量注册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是否有参与经营环节,是否对商品价格、进货渠道等关键因素进行了审慎审查;另一方面,结合注册人的认知能力、经营经验等主观因素,判断其是否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为假冒。例如,对于具有一定电商经营经验的注册人,若其长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且未对商品来源进行合理审查,律师则应判断出办案部门可能更倾向于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三、辩护策略深度解析:主体与主观故意的刑事辩护关键

(一)主体身份界定:实际经营与名义注册

在众多电商售假案件中,注册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辩护律师能收集足够证据证明注册人没有参与实际经营,对实际经营人的售假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从中获利,仍有一定的辩护空间,甚至可以进行无罪辩护,避免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在 (2018) 京 0107 民初 13294 号民事案件中,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赵某参与了香某公司的经营及利润的分配,但是法院认为赵某出借身份证给李某琪成立香某公司售假的行为本身为法律所禁止,且在香某公司从事了违法活动被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赵某又自行将香某公司注销,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了香某公司因主体丧失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最终认定李某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赵某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个民事判决可以看出,赵某就是因为从未参与店铺决策讨论、对商品采购销售细节毫不知情,所以只对其民事过错行为承担了民事责任,避免了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地位分析

在司法实践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注册人存在多种多样的情形,不同情形下,注册人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律师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可通过分析注册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如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等,来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为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依据。

比如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里,何某拉拢亲戚朋友形成售假团伙,横跨多个网购平台销售假冒名牌包,累计销售金额高达 3300 余万元,查扣待销售商品金额 200 余万元。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他成员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等,作用相对较小,被认定为从犯。法院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假设上述案件中,注册人在其中只是负责运营网络店铺,律师也要为其争取到从犯的认定。

(三)主观故意辩护

1.认知能力与信息获取限制

注册人的认知能力和信息获取渠道对判断其主观故意至关重要。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初次涉足电商行业的注册人,因对所售商品的专业知识匮乏,从看似正规的供应商处进货,供应商提供了齐全但实际虚假的商品资质证明,且销售过程中未收到消费者关于商品真伪的明确质疑。

这种情况下,若辩护律师收集供应商虚假宣传资料、注册人进货时对商品真伪的询问记录,以及注册人自身学习电商和商品知识的记录等证据,可论证注册人因认知局限和信息误导,无法辨别商品真伪,主观上不存在售假故意。办案部门在判断此类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注册人的认知能力和信息获取的客观条件,若注册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仍被误导,则不应轻易认定其有主观故意。

例如,注册人张三是一位刚进入电商行业的新手,对所售商品所属行业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在选择供应商时,张三通过正规的电商平台推荐和行业交流群的介绍,选择了看似资质齐全的供应商李四。张三在与李四合作过程中,李四提供了虚假的品牌授权书和质量检测报告,张三基于自身有限的行业认知和对平台推荐及供应商提供资料的信任,无法辨别其真伪。同时,张三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商品为假货的投诉或举报,也没有渠道获取商品为假冒伪劣的信息。从张三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自身行业认知水平来看,其在主观上没有理由怀疑所售商品为假货,也就不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该罪的定义,主观故意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张三从这些方面体现出无主观故意,所以不应认定有罪。

2.合理信赖与善意经营

若注册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所售商品的合法性存在合理信赖,是基于善意经营,可有效抗辩主观故意的指控。

在实际案件中,注册人长期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合作,该供应商一直提供合格商品,此次售假是因供应商私自更换货源且未告知注册人。注册人在销售时按照以往经验和对供应商的信任,未对商品进行额外检验。

辩护律师通过提供注册人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记录、以往商品质量检测报告、此次进货时的沟通记录(显示供应商未提及货源变更)等证据,成功为注册人进行主观故意方面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取保候审的好结果。

3.基于经营背景与经验消除推定怀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客观上存在的疑似犯罪行为,而要综合、全面地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经营背景、经验、对业务的熟悉程度等多方面因素,避免仅因客观结果就片面地认定犯罪。

比如注册人张三此前一直从事合法的线下零售业务,经营的商品均有正规进货渠道且从未出现过售假问题。后因市场变化尝试开拓电商业务,在平台注册店铺并交由亲戚李四实际运营。

从其过往经营履历来看,张三有着合法经营的惯性思维和行为模式。此次涉足电商领域,其初衷是延续以往的合法经营,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张三会突然转变经营理念,故意参与售假活动。而且,张三对电商运营的具体流程和商品供应链管理了解有限,主要依赖李四的操作,这种情况下,张三缺乏售假的主观动机和认知基础,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参与,则不应认定其具有犯罪主观故意,因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的认定需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同时满足,张三无主观故意,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4.依据沟通记录与行为表现推定主观故意

在认定注册人主观故意时,往往也要结合客观证据,特别是要关注行为人的聊天记录,通过分析沟通记录,看其内容有没有围绕店铺日常运营基础事务,有没有涉及售假相关、有没有询问质量和正规进货凭证等等。这些行为表明其主观是否关注店铺正常经营与商品质量,有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

比如,刑事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注册人张三与实际经营人李四的沟通记录主要围绕店铺的日常运营,如订单处理、客户反馈等基本事务。当李四提及某些商品价格较低时,张三曾多次询问是否有质量问题和正规进货凭证,李四均予以肯定答复,并提供了相应图片或证明,给出了符合常理的解释。

此外,在店铺运营过程中,张三还积极关注消费者的评价,要求李四务必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这些行为表现说明,张三在主观上关注的是店铺的正常经营和商品质量,没有表现出对售假行为的默许或支持。

从逻辑上看,张三的行为与故意售假的主观故意相悖,不能仅凭其注册人的身份就认定其有犯罪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主观明知是假货还进行销售,张三的行为体现不出这种明知故犯的主观故意。


陈桂雄律师,微信:Lvshi12580,联系电话:13178806596,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风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1440120********4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