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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 | 外嫁女不能获得分红?法院判决可不答应!

作者: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6次举报

真实案例

小张于 1990 年 7 月 30 日出生,自出生后随父老张入户**村社所在地,户口至今未有迁移。2021 年 4 月 30 日,小张向被告**镇政府提交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被告**镇政府认定其所在**村社应当支付其社员借款利息、店铺租金、厂房租金、村固定分红、青苗补偿款等分红性质款项 34542元。**村社不服,于 2021 年 11 月29 日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 年 2 月 10 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增府行复(2021)35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镇政府作出的支持小张分红34542元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村社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村社关于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支持小张34542元分红数额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村社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本案中,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审第三人小张具有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上诉人以原审第三人小张系外嫁女为由, 不向其分配集体分红的做法,与上述规定不符。针对小张要求补发福利待遇、确认其享有与其他股东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请求,被上诉人**镇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第一项,对要求补发福利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认定事实清楚。由于原审第三人小张所在户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其被登记为成员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被上诉人**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中第二项决定驳回小张该项请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对被诉处理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妥。上诉人提出的原审第三人小张系外嫁女为由、户口为挂靠户,自出嫁后虽寄住在**村,但未履行村民义务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办案总结及知识延伸】

笔者在广州地区代理多起涉“外嫁女”纠纷案件,从主张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社区股、社会股、原始股、募集股等),到追索各类项目分红,再到要求确认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充分体验到“外嫁女”群体维护权益之路的艰难和曲折。上述分享的案件,在笔者所办理案件中属于直接能够体现有关政府部门、法院对“外嫁女”权益案件予以关注并充分倾向保护“外嫁女”的代表性案件。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总结此类案件在实际办理、法律分析方面的一些知识(后续会继续更新),以待交流提升,供阅众批评、指正。

一、外嫁女权益受到侵犯的诉求表现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含社区股、社会股、原始股、募集股);

2、集体分红;(股份、奖金、分红利息、补贴、工资、租金等)

3、征地综合补偿款:

(1)责任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青苗权属人的奖励款

(2)其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山林补偿款、公路补偿款……

(3)征地货币补偿:社保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而由征地单位支付的货币补偿)

4、责任田分配;

5、社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股东合作医疗待遇;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他……

二、外嫁女案件行政处理阶段的申请及材料准备

1、受理机关:乡、民族乡、镇一级人民政府

t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2、申请材料

(1)《行政处理申请书》+《证据材料》,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附上授权委托材料。一般建议在提交申请前,先提前致电了解具体材料提交要求,并判断现场提交或线上提交或邮寄提交等,材料接收部门一般为政府农业办、三防办、社管科、法制办等科室。

注:未成年子女可与父母合并申请;如子女已经成年,最好分开申请。

(2)常规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无分红证明,含嫁入地无分红证明、本社社员分红情况证明(证人证言、证人户籍证明、证人领取分红的存折记录或银行转账记录)等。

3、常见诉求表达

(1)请求确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社区股、社会股、原始股等股东身份资格),并享有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2)请求责令村委/经联社/经济社发放**年度集体收益分红(差额)/股份分红***元;

3、请求责令村委/经联社/经济社发放**年度征地综合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山林款等)***元;

4、请求确认***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请求责令分配给***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面积的责任田;

       其他……

t法律依据:

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文作者:陈凯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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