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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 | 注意!这样操作将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作者: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2次举报


【案情简介】

张甲和李乙为男女朋友。张甲于2021年3月开始,以父亲重病为由多次向李乙借款。李乙用自己的名义在微粒贷、借呗等贷款软件上贷款后将贷出款项转入张甲账户。后,李乙多次催促张甲还款,张甲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22年4月,经双方核对,确认张甲尚欠李乙人民币70万元,张甲出具借条后便失联。李乙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本案中,虽张甲与李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李乙提供为张甲的借款是李乙通过微粒贷、借呗等贷款软件中所借款项,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张甲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张甲返还李乙人民币70万元。

【律师提示】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虽李乙的转贷行为虽然不是牟利,但民间借贷要求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李乙为了他人的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本身也规避了监管,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所以,本律师建议各位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时应当量力而行,切勿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转贷给他人,否则该转贷行为将为带来个人利益的损失。例如,本案件中若张甲与李乙约定了利息,则李乙将无法向张甲主张利息,因张甲不按时偿还借款而造成的逾期损失将由李乙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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