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1385 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
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
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
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
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
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
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
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
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第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
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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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
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
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
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
有关统计, 全国法院 2014 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 为 23092
件,2015 年为 26088 件,2016 年为 24545 件。在实际生活中,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
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
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
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
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
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
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
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是适当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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