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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 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发布者:王世杰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99人看过举报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1385 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婚赠与行为法律效力

及时出台合乎法理的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

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我们同意

您的观点。

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

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

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在农

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结婚给付财物(俗称彩礼)

的现象比较普遍,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

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 》第十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

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

2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

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

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

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据

有关统计, 全国法院 2014 年一审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 为 23092

件,2015 年为 26088 件,2016 年为 24545 件。在实际生活中,

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

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

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

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

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

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

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

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是适当的。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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