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主播想解约需要赔偿吗?
现在主播行业是一个热门且来钱快的行业,吸引了很多涉世不深的年轻人跃跃欲试,因为没有相关的经验,不懂该行业的特征,在经纪公司的引导下签署了完全限制自己权利的协议,其中不乏有高额违约金条款,禁止主播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禁止转会或与第三方平台合作。那么这种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主播真的就不能单方解除吗?是否一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
一、主播经纪合作合同的性质
很多这种合同中约定了很多类似劳动合同的条款,比如约定工作时间和每天的工作地点,每天和每个月的有效直播时长,还有严格的主播管理纪律以及稳定的收入报酬。这些特征看起来很像劳动合同的特征,但是主播经纪合同并不是简单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一般基于主播经纪合同签署的目的是双方合作共赢的合作目的,主播有相对自由的空间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安排等,并且收入是根据直播的收益按比例提成,所以双方明显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综合的合作合同关系。
二、主播能否单方解除主播经纪合同
很多主播合同中明确排除了主播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只有经纪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大多这种合同都是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排除限制了主播的权利,但也不一定意味主播签署了这样的合同就失去了单方解除权。
1.一种情况,这种格式条款,经纪公司在签约时如果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主播注意,那么该约定因显示公平而无效。从而主播有权解约并不支付违约金。
2.另一种情况,合同有效成立,但主播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双方需要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合作,如果一方失去对对方的信任,强迫其继续履约将违背合理性,也不具有实际履约的可能性,一般法官会判决解除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三、主播解约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吗?
一般分情况,如果是主播以后不再涉足直播行业,不是跳槽到其他第三方平台或者转会,这种解约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恶意重大违约,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官会进行调整,一般会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一般最终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要远小于约定的违约金。
另一种,如果主播是积攒了人气后跳槽或转会,给经纪公司带来了很大实际损失,并且从经纪公司中已获取了巨额收益,法官会酌情判定违约金,同样以上述方式调整违约金,但是违约金较第一种情况较高。
案例:上海第二中院的一个案例(2020)沪02民终3677号
上海沐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钱秋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12日,沐田公司(甲方)与钱秋明(乙方)签署《艺人视频直播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全网视频直播平台服务唯一经纪人,为乙方提供参与互联网视频直播平台的经纪服务;甲方提供各平台视频直播频道与艺人账号,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完全合法的才艺表演;乙方将进行为期3个月的试播,试播效果不理想,甲方有权取消入驻资格,取消乙方在甲方签约平台的直播权,且不视为甲方违约,试播效果判断标准由甲方独立判断;甲方应通过自身资源及其他方式为乙方提供较大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与收益,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合同有效期3年。同日,双方签订《试用期补充协议》,约定试用期工资4,000元,无提成,转正后薪资另行商议。签约后至同年5月,钱秋明至沐田公司签约的直播平台做主播。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合同是沐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规定己方在试用期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对方不享有,且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法院认为,根据民事合同的公平性原则及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所谓试用期,对双方均应适用,钱秋明亦应享有单方解除权,钱秋明以自身离开的行为方式表明了其解约之意,不属于违约行为。故沐田公司要求钱秋明继续履行系争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沐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系争演艺经纪合同的约定内容看,沐田公司仅规定己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钱秋明却需经沐田公司同意才能解除合同。无论从系争合同的签约目的,还是从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看,沐田公司不同意钱秋明单方解除该合约,显然有失公平。综上,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沐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从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的观点是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内经纪公司的单方解约权,违背公平性原则显示公平,系格式合同且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属约定无效,主播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