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尹梦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3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工程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与我方钢管租赁服务部签订了钢管租赁合同,我方将钢管、扣件交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后实际施工人一直拖欠我方钢管租赁费用,并且挂靠公司也已经人去楼空。
2、我方起诉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拖欠的钢管租赁费用,但实际施工人以自己不是合同主体为由抗辩,主张应当由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的情况下,如果将租赁费判由公司承担,我方一百多万的租赁费用将无法获得清偿。
3、经过本律师仔细研究,多次与法官递交律师代理,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由由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承担钢管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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