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谢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20年9月,谢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谢某无责。谢某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死者谢某为农业家庭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领取养老金。人社局认定谢某为工伤。死者谢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只享受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法应认定为工伤。2019年5月,李某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李某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于2021年3月已达退休年龄,4月就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2021年3月,李某已达到国家法定女职工50周岁退休年龄,4月就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李某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