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 1997 年入职北京某工程咨询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2021 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 年 6 月至 2024 年 3 月,公司一直按每月 20587 元(基础工资 14287 元 + 绩效奖金 6300 元)给陈先生发工资。2024 年 3 月起,公司没和陈先生商量,单方面大幅降低绩效、削减基础工资,导致陈先生收入明显减少,正常生活受影响。陈先生多次沟通无果,2024 年 10 月 23 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
1.补足 2024 年 3 月 13 日 —10 月 22 日工资差额;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支付 2022—2024 年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辩称:经营困难、奖金可自主调整,只认基础工资 6750 元,不同意赔偿,还要求陈先生返还所谓 “多发绩效”。
二、办案经过
1.陈先生委托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工资流水、劳动合同、被迫解除通知书等证据。
2.仲裁开庭审理,双方就工资标准、降薪是否合法、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未休年假天数等焦点问题举证、质证、辩论。
3.仲裁委重点查明:
1.公司长期按固定标准发薪,单方降薪无协商、无有效证据证明经营严重困难;
2.陈先生已书面送达解除通知,劳动关系自送达之日起合法解除;
3.公司无法证明陈先生主动放弃年假,应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三、审判结果
仲裁委最终支持陈先生核心诉求,裁决公司于裁决生效 7 日内支付:
1.2024 年 3 月 13 日 —10 月 22 日工资差额:64861.52 元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49171.6 元
3.2022 年 1 月 1 日 —2024 年 10 月 22 日未休年假工资:72697.06 元以上三项合计约78.67 万元,驳回陈先生其他过高请求。
薛金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