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 年 ,刘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刘某某为坤承公司的项目做消防工程,具体包含 1-5 号楼消防联动报警工程、1-2 号楼消火栓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 99万元。双方还约定,待消防电穿线、消防水立管工程完成后,某房地产公司需支付工程总价 70% 的工程款。
后续双方又确认了 消防工程增项,增项费用共计 13000元,该费用也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某某按要求完成了消防电穿线、消防水立管及增项工程后,房地产公司仅陆续支付了 25 万元工程款,经刘某某多次催促,剩余款项始终未付,因索要欠款无果,2025 年刘某某委托本所律师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 450000元工程款,以及按相应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同时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代理后,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增项书面材料、银行转账记录、与房地产公司项目副总的微信聊天记录、工地工程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工程完成情况、增项费用及房地产公司的付款、欠款事实。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核实后,确认刘某某已完成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且起诉后某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审判结果
霸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结果如下:
房地产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459746 元;同时以 459746 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为止。
薛金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