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催讨租金的诉讼时效,一年还是三年?
有客户咨询,催讨租金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在解答客户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律师也没有弄明白租金的诉讼时效。我们梳理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分享给大家。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催讨租金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这也是争议问题的来源。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民法通则》并未被废止,二者的冲突之处怎么处理成为热点问题。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不再区分二年与一年,具体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很多法律工作者认为:新的三年诉讼时效只是取代了原来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原来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还是有效的。为了解决这种争论,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共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已经非常明确:《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取代了原《民法通则》关于二年及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中第二、第三条解释了新旧诉讼时效衔接的问题。因此,今后催讨租金不再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是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举例分析:
若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约定李四应于2016年6月1日支付租金,但李四未支付,则张三必须于2017年6月1日(此日期在《民法总则》施行日期之前)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就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若张三将房屋租赁给李四,约定李四应于2017年6月1日支付租金,但李四未支付,则张三必须于2020年6月1日(此日期在《民法总则》施行日期之后)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就过诉讼时效而败诉。这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