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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抗辩胜诉案例 —— 律师精准施策驳回超时效诉求

发布者:李冕桦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15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针对原告主张的 47000 元货款及 19793.66 元利息诉求,从诉讼时效、合同主体、举证责任三个核心维度精准抗辩,成功助力委托人驳回原告全部诉求,避免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一、案件背景
原告以委托人曾担任一人股东的涉案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委托人个人支付剩余货款 47000 元,并以 47000 元为基数,按 LPR 上浮 50% 主张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9793.66 元(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涉案公司已注销,原告依据 2019 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权利,声称委托人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本人应对诉讼。
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时效抗辩直击要害,切断诉求法律基础:本人梳理《还款协议书》明确最后一期货款 47000 元应于 2019 年 9 月 1 日付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至 2022 年 9 月 1 日届满。原告 2025 年才起诉,远超时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如有效催款记录),强调 47000 元货款及对应利息诉求已丧失法律保护。
厘清合同主体,否定个人还款责任:指出《还款协议书》首部明确买方为涉案公司,委托人签字标注 “代表” 且加盖公司公章,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涉案公司合法注销,原告未举证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委托人承诺承担债务,不符合股东担责法定条件,反驳委托人需个人支付 47000 元货款及利息的主张。
反驳诉求依据,削弱金额主张合理性:针对 47000 元货款,指出原告未提交完整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无法证实该金额为最终结算结果;针对 19793.66 元利息,强调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原告主张 LPR 上浮 50% 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三、代理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本人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 47000 元货款及 19793.66 元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69.84 元由原告承担。委托人成功避免经济损失,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的胜诉,体现了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精准抗辩能力。通过聚焦金额诉求的核心漏洞,以时效、主体、举证三重抗辩构建防线,既推动法院公正裁判,又切实为委托人规避了不必要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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