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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如何去主张先诉抗辩权,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作者:吴锡滨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4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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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的时候,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再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只有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非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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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锡滨律师,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老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历,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39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