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祥艳律师
高祥艳律师
云南-昆明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高祥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3次举报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与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之间也不尽然是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他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针对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进行了一系列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也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能签订的情形并未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此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不对等的关系,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可能故意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用工形式不合法,损害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利。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后,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劳动合同签订事宜,有效保存好“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有效认定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高祥艳,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