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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作者:李国强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次举报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具体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本人主要从事民事、刑事领域法律事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