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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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原告追回欠款4.2万余元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四川XX律师。

被告:罗X

审理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无法向被告罗X直接送达,本院对被告罗X进行了公告送达,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罗X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42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时间从本案起诉时起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2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倍计算,时间从本案起诉时起至所有款项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因被告资金困难找到原告,请求原告向其借款,2021年10月9日,原告以微信方式向被告转款425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1%,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截止2022年10月28日,被告已经不接原告电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与被告罗X系普通朋友关系,被告罗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10月9日向原告张X借款42500元,原告张X通过微信转账将425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罗X,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2022年8月开始,原告张X多次向被告罗X催收借款,未果。2023年1月10日原告张X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22年11月6日,原告张X向四川XX支付法律咨询和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案中,借款发生于2021年10月9日,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22年8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借款,可以认为是催告返还的开始时间,截止2023年1月10日原告起诉时,还款的合理期限早已届满,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25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归还借款本金42500元;

二、被告罗X从2023年1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张X支付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