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的时效,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说不能起诉,而是在庭审过程中如对方提出该项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法庭将不会支持该主张,也就是说丧失了“胜诉权”。反过来说,如果对方未出庭或未提出时效已超过,则法庭也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将会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第七章、《民法总则》第九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此进行梳理:
1)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3)一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上海专业合同法、公司法律师 鲁强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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